“千人計劃”高層次外國專家項目工作細則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了吸引更多高層次外國專家參與我國現代化建設,推動人才強國戰略深入實施,根據《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關于實施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意見》,設立“千人計劃”高層次外國專家工作平臺,實施“千人計劃”高層次外國專家項目(簡稱“外專千人計劃”,特指非華裔外國專家)。
第二條 “外專千人計劃”的目標是,按照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的統一部署,圍繞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重點行業和關鍵領域的需求,利用10年左右的時間,引進500-1000名高層次外國專家,每年引進50-100名。
第三條 “外專千人計劃”在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小組(簡稱“工作小組”)的指導下,由國家外國專家局牽頭組織實施。
第二章 工作機構與職責
第四條 國家外國專家局作為“外專千人計劃”的牽頭組織單位,主要職責包括:
(一) 組織制定“外專千人計劃”引進目錄和年度執行計劃;
(二) 組織專家評審,提出“外專千人計劃”擬引進人選;
(三)協調落實“外專千人計劃”的項目、經費和配套措施;
(四)負責管理在華工作“外專千人計劃”專家,提供相關服務。
第五條 用人單位是“外專千人計劃”專家引進和使用的主體,負責相關具體工作。
第三章 標準和程序
第六條 “外專千人計劃”目前重點引進長期項目專家(至少連續來華工作3年、每年不少于9個月)。其人選應符合“千人計劃”的引才標準?紤]到外國專家的實際,申報人選的年齡可放寬到65歲。
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擬引進人選進行接洽并達成初步意向后,填寫“外專千人計劃”引進申報書,向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外國專家局和部委外國專家管理部門申報。
第八條 國家外國專家局組織專家對申報人選進行評審后,報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專項辦公室(簡稱“專項辦”)。
第九條 專項辦組織專家顧問組進行審核把關后,報工作小組批準。
第十條 專項辦向有關部門下發“外專千人計劃”引進專家名單。據此,用人單位與“外專千人計劃”引進專家簽訂工作合同,辦理相關手續,并保證“外專千人計劃”專家按合同約定及時到崗工作。
第四章 支持措施
第十一條 “外專千人計劃”專家在出入境、居留、醫療、保險、住房、稅收、薪酬等方面享受“千人計劃”特定政策和待遇。
第十二條 中央財政給予“外專千人計劃”長期項目專家每人人民幣1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,并根據工作需要,經用人單位向從事科研工作、特別是從事基礎研究的外國專家提供總計300-500萬元科研經費補助。
第十三條 國家外國專家局根據“外專千人計劃”專家在華工作年限給予適當補助,專項用于提高其醫療、養老保障水平。
第十四條 授予“外專千人計劃”長期項目專家“國家特聘專家”稱號。
第十五條 國家外國專家局負責對“外專千人計劃”專家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和監督檢查。對違反合同約定的外國專家,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,經國家外國專家局審核后,報專項辦批準,終止項目合同,停止配套支持,并按合同約定,追回部分一次性補助等款項。
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,由專項辦負責解釋。 |